山东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结合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密切跟踪、及时分析、迅速行动、毫不懈怠做好相关工作。要紧绷防疫之弦,严防侥幸思想和麻痹意识,按照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要求,重视各个环节,盯紧细节,确保不因政府采购活动引发疫情扩散,切实守护好各方采购当事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指导,切实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靠前指导,及时解决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信息发布、开评标场所变更、非现场开展采购活动等环节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鼓励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采取无接触配送交接货物。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质量管理,严肃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广泛宣传,努力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省、市网站平台和各类新兴媒体等渠道,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新要求新做法的实时宣传,确保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第一时间了解政府采购动态,做好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响应工作。对确需暂停或延缓的采购活动,及时向各方采购主体等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解读服务,努力争取各方采购主体和社会公众对特殊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0号 |
附件:
鲁财采6号.pdf